各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市属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经发局)、卫生计生局,市属及上属(部队)驻潍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城区公立医疗机构床位价格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8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省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公立医疗机构设置非普通病房的规定。废止潍坊市物价局、潍坊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公立医疗机构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潍价费发〔2014〕19号)和《关于潍坊市公立医疗机构非普通病房等级床位中准价格的通知》(潍价费发〔2014〕20号),取消我市城区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的非普通病房。
二、规范病房床位价格。规范后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见附件。此价格为最高价格,可适当下浮。病房床位以天为计费单位,当日入院,按一天计算,出院当日不收费。
三、严格执行病房配备条件规定。病房设施配备的基本条件应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计价格[2001]2020号)规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潍坊市城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表》“项目内涵”栏目的规定条件确定病房等级和床位价格,二人间病房设施配备达不到相应规定条件的,执行三人及以上多人间病房床位价格。
四、切实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价格公示规定,做好病房床位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卫生计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7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表:潍坊市城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表
潍坊市发改委 潍坊市卫计委
2016年11月13日
抄送:各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