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文件)、《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省根据国家计委指导意见制定的256种医保乙类药品价格印发给你们(国家计委上述三个文件公布的161种医保甲类药品价格我委已分别于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1日用传真电报转发各地),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包括235种医保乙类药品、19种抗感染乙类单独定价药品和2种抗感染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由我委按国家计委指导意见制定全省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其中附表二中未列名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一律按国家计委制定的全国统一价格执行。
二、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内产品由生产企业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20日内上报我委,由我委统一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审定,在国家计委公布价格前,可暂按我委制定的价格执行;省外产品在国家计委公布价格前,可暂按产地省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报我委备案后执行。
三、附表中所列的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拥有产品专利证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对已向国家计委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正式制定公布价格前,一律先按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物价政策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2年1月25日起执行。对原通过招标采购并核定了医疗单位实际执行价格的上述药品,原核定价格高于附表规定价格的一律按附表规定价格执行。
附表:一、235种乙类药品云南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19种抗感染乙类药品单独定价表。
三、2种抗感染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