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亳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决定从6月30日起,降低亳州市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并利用降低医保支付参考价腾出的空间,统筹考虑诊察费补偿空间,分步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为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县二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按照分级定价原则,市属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降低10%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在县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分别降低10%、15%执行。下调后的价格标准取整收取。
通知要求上述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