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维康大药房、贺州市八步区新星大药房、贺州市八步区御药坊城东新区分店、贺州心连心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灵峰二店主动提出解除定点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1月17日17时30分起依协议管理解除贺州市维康大药房等4家定点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后,上述机构不再承担医保相关业务,参保人发生的相关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同时请上述机构在醒目处张贴解除医保结算的告示,并对参保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特此通告。
贺州市八步区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