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现将《2010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0年2月2日至2月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社会各界人士和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等反映意见和建议可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留言,或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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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精神,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号)要求,现就做好《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目录药品遴选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衔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适当调整用药范围,逐步提高用药水平,切实保障参保人群合理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对目录调整的组织形式、方法、调整数量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际运行状况和各类基金承受能力,综合疾病发生谱和临床用药习惯,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药品进行调整,制订出指导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规范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目录调整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药品目录由专家评审确定;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完善评审机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
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不进行调整,各统筹地区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使用。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乙类药品由省调整后发布实施。
乙类药品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品种)为243个。对《国家药品目录》中已有的品种和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不调出、不调整。药品名称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
(二)关于药品调入
调入药品应该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市场能够保证供应,适应本省医疗保障需求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适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需要的药品。
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优先考虑以下品种:2005年目录调整时已经调入我省药品目录,本次目录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需要保留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药品
不予调入药品的范围: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治疗不育症等类别;咀嚼片、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与原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药典未收录的剂型。
(四)关于药品的调出
存在以下现象的药品应予以调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文号及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临床基本不用或用量很少的药品;市场没有销售且临床没有需要的药品;已有替代药物,且价格高于替代药物或毒副作用明显大于替代药物的;明显易滥用的;循证医学证明无效和有重大争议的;有严重不良的反应、药物安全性存在重大隐患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目录的药品;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的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药品;评审专家建议调出的药品。
(五)限定支付范围
对《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不再调整。对增补调入的药品,将根据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由评审专家提出限定支付范围。
(六)资料获取
调入药品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库中选择,结合临床用药情况确定。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改委、监察厅、卫生厅、财政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物价局相关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目录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目录评审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组长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主管厅长担任。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1、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目录调整的日常事务。
2、监督组由省纪委、检察厅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组成,负责对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3、专家组人选从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分为咨询专家组和遴选专家组。
(1)咨询专家组。约30-40名左右。分中药、西药两大组,根据需要设若干专业组。主要任务是对药品分类与数据分析及药品调整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备选药品范围和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调整意见建议。
咨询专家需具备教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医专家和医疗保险专家条件适当放宽),各临床学科、学会主委、副主委优先考虑。从便于工作考虑主要来自合肥地区,学科不全的再从各市三级医院的相关科室中产生。
(2)遴选专家组。约150-200名左右。遴选专家按照国家目录调整中药、西药分组类别分组,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和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评审票决,提出遴选药品目录。
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互不交叉。目录评审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五、工作程序
拟计划2010年1月份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具体工作分为基础准备、专家评审和论证发布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阶段。主要是收集整理本省在用药品信息、设计软件、扩充药品库、调研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2005年版目录内药品使用情况;制订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扩大评审专家库(每临床学科组不少于15人)、调整增补咨询专家和遴选专家;对收集的药品信息进行综合汇总、分类和评估。
(二)药品评审阶段。召开咨询专家和药学专家会议,根据药品遴选的原则,由咨询专家论证后,按照专业组进行讨论,确定调整的备选药品范围及名单;将备选药品按照《国家药品目录》的分类,设计目录药品遴选表,由遴选专家对《备选药品》进行遴选,遴选专家也可以提出新的意见;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遴选专家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原则上按多数专家的意见提出药品目录初稿。如入选药品存在疑问,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再进行论证。
(三)发布实施阶段。
1、将2010年版药品目录和评审工作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备案;
2、制订"关于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和目录"凡例",对各地贯彻执行提出要求;
3、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4、要求各统筹地区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使用。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