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为整顿药品价格秩序、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及自治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在对我区生产的药品实际购销价格调查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公布降低部分药品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实际购销价格为基础,在不降低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不缩小经销单位合法差率和规定折扣收入的前提下,降低我区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凡属区管价格的药品,只公布其降低后的零售价格(详见附件);凡属企业按规定作价办法定价的药品,公布其降低后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详见附件)。这次降低价格的药品共有26个品种,28个规格,降价幅度平均在15%左右。
二、药品价格降低后,医疗机构自己配制的大输液价格按此次降价后的大输液零售价格的80%以内执行。医疗机构自配制剂均不实行地区差率。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发现实际结算价格低于国家或企业公布价格较多的请及时报告我局,以便我局按有关规定及时降低"虚高"价格。
四、以上降低的价格自2000年3月10日起执行,以前价格凡与本次降低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降低药品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