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办价格[2001]1491号文附表“最高零售价格”栏中规定的药品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日期执行;附表“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栏中规定的药品价格我省不作,作所列价格为我省辖区内的最高零售价格,于2002年1月20日前执行。
二、各医疗单位机构集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核准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所列药品规定的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