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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本市延长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期限

发布时间:2016/11/16 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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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51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13号)有关要求,近期,市人社局开展了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工作。考虑到部分医疗机构还未完成信息申报工作或是信息填报不全,应医疗机构要求,经研究,决定延长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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