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7号)等要求,根据省医保局统一工作安排部署,我局按程序规范我市辅助生殖、器官移植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项(附件1),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6项(附件2),并发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明确医保支付类别,其中,辅助生殖类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执行,器官移植类乙类项目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先行自付比例均为10%。相关项目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本通知规定价格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做好患者政策引导,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要求执行,严禁擅自增设或分解项目、违规加收费用。各县(区)医保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相关项目的落地监测,切实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三、本通知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