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文件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
河发改[2018] 371号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关于河源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社会事务局、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办[2018] 44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
源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府[2018]7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河源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县级公立医院挂号费、空调降温费和取暖费,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将空调降温费和取暖费并入床位费。门诊诊查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二、我市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级)定价,具体价格见附件。各公立医院(医疗机构)执行类别价格如下:
一类:市人民医院;二类:市中医院;
三类:市妇幼保健院、市慢性病防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源城区人民医院;
四类:县级公立医院及其他公立医院(医疗机构).
各公立医院在不超过相应类别价格范围内,可以制定本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三、有关计生技术服务价格仍按广东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 55号)执行。
四、各级发改、卫计、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认真抓好本辖区内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落实衔接。凡不按照《河源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表》规定的项目、价格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从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同时取消县级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加成。原河发改收管[2015] 165号、河发改收管[2017] 154 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河源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表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