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整合超声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基层医疗机构仍按原比价关系执行,附件1超声类230203、230204、230205类医疗服务项目一类医院执行价格为二类医院的80%,其余医疗服务项目一类医院与二类医院同价。附件2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一类医院执行价格为二类医院的80%。附件3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一类医院与二类医院同价。附件4 妇科类2413、3112医疗服务项目一类医院执行价格为二类医院的90%,其余医疗服务项目一类医院执行价格为二类医院的80%。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