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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

发布时间:2023/7/4 11: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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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闽医保〔2023〕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30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 

闽医保〔2023〕59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2〕9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闽医保〔2023〕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经研究,对设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医用耗材,在最高支付限额(含)以内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5%,自2023年6月1日开始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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