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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999年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9/4/1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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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9/4/14   来源: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重新审定的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的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见附表一和附表二)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通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药品价格折扣过高,严重影响了药品价格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根据药品价格折扣情况及时降低药品价格。各地对各省制定的药品价格均应在调查的基础上重新审定,价格虚高及折扣过多的,要及时降价,并向社会公布。

 

二、这次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出厂价格的原则是,在不降低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的前提下,以各地调查的药品实际价格为基础,重新核定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

 

三、由于实际进销差率低于规定的进销差率,部分药品价格仍有虚高问题。因此,请各地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超过规定折扣率多给(或索要)折扣的行为。

 

四、各地要加强对中央管理药品实际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实际价格低于规定价格较多的,要及时报告我委,我委将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五、为了促进价值较低、疗效较好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的使用,对这类药品这次没有降价,有关问题待实行差别差率时一并研究解决。

 

六、附表未列的中央管理的其他国产药品仍按现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

 

七、附表所列同一品种、剂型,但规格不同的药品价格,由产地省级物价部门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八、附表规定的价格从1999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表一、部分中央管理的国产药品价格表(非GMP价格)

附表二、部分中央管理的国产药品价格表(GMP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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