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1号)精神,现将列入国家医保甲类目录的11种抗感染类单独定价药品和2种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11种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和2种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从2002年1月5日起执行。
二、经国家计委认定,列入国家医保乙类目录的另外19种单独定价的抗感染类药品价格和2种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另行下达。
三、除按规定实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以外,其他抗感染类药品,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
四、对实行单独定价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质量标准达不到提交给国家论证会的药品内控质量标准的,实际销售价格较低、折扣较大的,将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
浙江省物价局
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