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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3/13 14: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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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特区、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20〕1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职工医保费时间和适用范围

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为期五个月,在全市参保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以及电力、铁路系统,其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减征具体类别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段单位缴费,大额医疗救助等不列入减征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照执行减半征收政策。

二、减征、缓缴执行方式

(一)减征期间缴费额度核定。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参保单位2020年1月或2月的申报、缴费额度,按减征政策核定减征期间的应缴费额度。减征期间出现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的,根据增减变动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度变化情况相应进行调整,减征期间新成立的参保单位符合减征条件的,按本通知精神减半征收,执行期限至2020年6月。

(二)已经缴费的处理方式。对2020年2月已经正常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可从2020年3月起将多缴保费冲抵应缴保费。2020年2月已经正常缴费,但出现经营困难后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在2020年3月不再具备继续参保条件的,应将多缴保费及时清退。对已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多缴部分原则上不做清退,用以冲抵应缴保费。

(三)减征政策与缓缴政策的衔接。对经工信(国资)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且符合减半征收政策的参保单位,经单位申请,由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继续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原则上不高于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参保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缴清缓缴期间的费用,超过1个月未缴清的,按日加收滞纳金并暂停参保单位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和门诊、住院等各项医保待遇,直至缴清后恢复。单位存在缓缴欠费时,必须先将缓缴欠费缴清,然后才能缴纳正常的医保费用。

三、医保待遇享受

按规定享受减征和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在减征和缓缴期间内,参保人员正常享受门诊、住院等各项医保待遇,并按全市现行政策划入相应的个人账户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医保局从4月起,在每月8日前向市医保局报送基金运行分析报告,重点报告基金收入是否平衡、基金支出影响较大类别项目等情况,做好基金运行的跟踪监测。对基金有一定风险的,要及时研判,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要持续加强基金监督,继续保持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的欺诈骗保行为,建立和强化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多种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实效。

(三)继续强化夯实市级统筹,做实统收统支。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优先由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予以补足,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四)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切实做好应减半征收单位全面宣传,帮助参保单位及办事人员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和主要经办规程。做好个人权益记录,落实好待遇支付,确保个人权益和正常待遇不受影响。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个人缴费的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医保经办机构落实减半征收政策。

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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