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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3/22 10: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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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2020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同步执行省级权限调整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对原我省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继续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原各统筹地区经批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暂按原政策继续执行。下步将由省医保局牵头,根据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结合医保基金负担能力,组织专家评审,另行制定我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民族药目录。

(三)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保基金和个人承受能力、临床必需和药物经济学等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乙类药品首自付比例,并报省医保局备案。

二、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通过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开通医保定点药店通道、合理调整总额控制等方式,推动《2020年药品目录》落地。各地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0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

(二)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协调将谈判药品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

(三)各地要建立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每月6日前向省医疗保障部门报送上月数据信息。

(四)各地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务于2021年2月底前完成。

(五)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做好《2020年药品目录》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2020年药品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河南省医保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豫医保〔2019〕14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2018年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各地在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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