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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0 1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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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稳步提升困难群众收入水平,持续加大兜底“提低”力度,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低保标准实行全市一体化,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和上年度低保标准,结合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测算,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每年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并报请市政府出台。

    二、2022年度全市低保标准

    2022年12月1日起,全市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1050元/月。

    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金政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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