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区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医疗机构,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驻锦部队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增补项目的通知》(辽医保〔202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对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进行增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定价依据
根据《关于制定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28号)文件要求,对增补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分级定价。
二、执行时间
分级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统一于2022年5月20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全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级定价,具体为:
(一)三级甲等医院即锦州市中心医院、锦州市第三医院(锦州市中医医院)参照执行《关于制定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增补项目的通知》(辽医保〔2022〕36号)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八医院暂参照执行《关于制定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增补项目的通知》(辽医保〔2022〕36号)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三)锦州市第二医院、锦州市康宁医院、锦州市传染病医院、锦州市妇婴医院执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调整的价格。
(四)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锦州市口腔医院、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及中医医院(不包括滨海新区人民医院、各区中医医院)执行二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五)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行一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附件:《锦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增补项目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