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保发〔2024〕8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康复类、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州康复类、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体被系统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整合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7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8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收费物耗清单5项(详见附件1-3)。
(二)整合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4项(详见附件4-5)。
(三)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8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收费物耗清单5项(详见附件6-8)。
(四)整合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3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3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收费物耗清单(详见附件9-11)。
二、明确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与全省同步将康复类、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和体被系统四类项目中6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中按甲类支付42项,按乙类支付20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医保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落地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强化监测和监管,及时报告落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应做好医保系统维护,并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地方立项指南制定项目采集模块”中上传项目及价格数据,加强对州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行为的审核和监测。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规范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项目要素执行,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后的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1月15日起执行。规范后的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1月30日起执行。规范后的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