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今年5月1日起,本市降低医药零售商店的部分药品零售价格,具体品种和价格附后。本次下达的药品调后零售价格,即为本市药店的最高销售价格,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供应给医药商店的上述药品出厂、批发价,目前继续由医药局按市物价局原规定的差率安排。对医药商店同规格同品种药品的进价高于医院的问题,由医药局解决。
二、本次药品降价通知单仍由市药品批发经营单位按原渠道发送,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指导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并把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物价局。
附:本市部分药品零售价格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