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开发区物价办、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403号)转发你们,请于1999年4月25日起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必须按实际进价顺加规定差率作价,实际进价低于公布批发价和零售价的,必须同幅度降低其批发价和零售价,否则,将严肃查处。二、对于执行GMP价格的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出示国家认可的该产品达到GMP的有效证明,未达到GMP的不得执行GMP价格,故意扰乱价格秩序的要严肃处理。
三、对我市企业生产的附表内同品种非标准的药品价格,报我局按与代表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
四、各生产、经营、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时间调整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近期内要对各单位这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不按规定调整价格的,要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03号文内容如下: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重新审定的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的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见附表一和附表二)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请抓紧通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药品价格折扣过高,严重影响了药品价格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根据药品价格折扣情况及时降低药品价格。各地对各省制定的药品价格均应在调查的基础上重新审定,价格虚高及折扣过多的,要及时降价,并向社会公布。
二、这次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出厂价格的原则是,在不降低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的前提下,以各地调查的药品实际价格为基础,重新核定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
三、由于实际进销差率低于规定的进销差率,部分药品价格仍有虚高问题。因此,请各地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超过规定折扣率多给(或索要)折扣的行为。
四、各地要加强对中央管理药品实际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实际价格低于规定价格较多的,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将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五、为了促进价格较低、疗效较好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的使用,对这类药品这次没有降价,有关问题待实行差别差率时一并研究解决。
六、附表未列的中央管理的其它国产药品仍按现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
七、附表所列同一品种、剂型,但规格不同的药品价格,由产地省级物价部门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备案。
八、附表规定的价格从1999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一:
部分中央管理的国产药品价格表(非GMP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药品名称 |
剂型 |
规格 |
单位 |
含税出厂价 |
含税批发价 |
零售价 |
一、化学药品 |
|
|
|
|
|
|
1 |
氨苄青霉素钠 |
注射剂 |
0.5g |
瓶 |
0.71 |
0.85 |
1.02 |
|
|
注射剂 |
1.0g |
瓶 |
1.31 |
1.57 |
1.88 |
|
|
胶囊 |
0.25g*10粒 |
盒 |
6.16 |
7.33 |
8.8 |
|
|
胶囊 |
0.25g*20粒 |
盒 |
11.76 |
14 |
16.8 |
|
|
胶囊 |
0.25g*12粒*2板 |
盒 |
13.73 |
16.33 |
19.6 |
|
|
颗粒剂 |
0.125g*12袋 |
盒 |
7.49 |
8.92 |
10.7 |
|
氨苄西林/舒巴坦 |
注射剂 |
0.75g |
瓶 |
18.12 |
21.74 |
25 |
2 |
羟氨苄青霉素钠 |
胶囊 |
0.25g*10粒 |
瓶 |
4.75 |
5.65 |
6.5 |
|
|
胶囊 |
0.25g*20粒 |
盒 |
8.55 |
10.17 |
11.7 |
|
|
胶囊 |
0.25g*24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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