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的有关精神和国家计委制定的《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我市42种乙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过去公示过的42种乙类非标品种零售价,凡是超过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应停止执行;过去公示过的零售价凡是低于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企业如需要调整,应进行公示。
二、对42种乙类化学药品,国家尚未公布最高零售价而我市又有生产的剂型、规格,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暂按我市核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执行。(见附表二)
三、对过去在我市公示过而国家计委又未公布最高零售价的42种乙类化学药品的其他剂型、规格,其价格需经由我局按国家计委公布的代表品价格重新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并进行公示后,方可执行,对原公示的零售价停止执行。
四、对招标的医疗单位,凡现行招标零售价超过我局公布最高零售价的,一律按我局公布最高零售价执行;凡现行招标零售价低于我局公布最高零售价的,按现行招标零售价执行。
五、以上通知请于2001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表一:重庆市42种乙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地产42种乙类化学药品非标品种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