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海价检[1999]第11号)收悉。现就文中提及的有关兽用化学、生化药品价格问题函复如下:
目前,农业畜牧部门经营的兽用化学、生化药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人、畜共用,由卫生、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以“药准×”号注册的药品,这类药品应执行化学、生化药品的作价办法。第二类是专供禽、畜使用,由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即兽药),这类药品目前在价格政策上未作明确规定,鉴于其特殊性,目前不宜参照我省已下达的各类药品作价办法。待经专门调研后,另行制定作价办法。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