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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26 8: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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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要求,为不断优化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加大对技术劳务价值支持力度,现就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做好价格衔接。

  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同步将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省直医保门诊诊查费、互联网复诊费定额支付标准由现行7元提高到9元。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更新,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五、各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6日

(2025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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