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文件)公布了19种抗感染类乙类药品单独定价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委制定了这19种抗感染类乙类药品单独定价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行自治区计委定价,由我委以国家计委指导意见为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19种抗感染类乙类药品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生产此次单独定价药品的企业和各经销单位以及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以上单独定价的药品,自1月2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附表规定单独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未列入此次单独定价的企业和品种规格,不分产地、厂家和品牌,一律按不高于自治区计委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四、在我区销售原备案的外埠药品价格高于此次调整价格的,一律改按不高于此次调整的价格执行。
五、招标采购的此次单独定价药品原审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单独定价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改按此次单独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单独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表:19种新疆自治区计委定价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