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计价格1642号)精神,结合近年来省管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对省管药品价格进行了重新审定,现予公布。依据现行的药品价格政策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公布的省管药品零售价格为全省统一零售价格。表中所列原料药的价格均为含税出厂价格。
二、凡属省以上政府定价的药品,各销售单位(含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医疗单位自制大输液在本次公布的大输液价格基础上降低20%,具体价格由各市地物价部门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同种化学药品的生产条件达到"GMP"与未达到"GMP"的实行两种价格标准。本次公布的省管化学药品(包括生化、生物药品)零售价格为非"GMP"认证、达标企业的药品价格标准,达到"GMP"生产条件并获得证书的企业需单独定价的,按程序报批。省管中成药品暂不实行"GMP"药品与非"GMP"药品两种价格标准。
四、从省外购进的药品,由省物价局进行价格登记公告,各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我省公告的价格标准执行。凡未经登记公告的药品不得在山东市场销售。
五、本次公告的药品价格自2000年3月25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一年。新规格与新剂型,遗漏的规格与剂型,按程序申报另行公布价格。省管药品价格在执行期间内如遇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价格时,按程序申报。山东省物价局在本文之前制定公布的药品出厂价格,自本文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省管中西药品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