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国家计委公布的甲类医保药品目录品种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乙类医保药品目录品种我省按国家计委公布的中准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可根据药品市场购销情况下浮。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报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国家计委统一核定并公布价格。未重新公布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价格执行。
三、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四、附表一、二规定的价格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药品降价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购销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