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章第七条、第十条之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供相关校验材料”、“医疗机构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通过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张家口肿瘤医院、桥东郝万孝卫生室、刘治文卫生室、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酆占悦卫生室、张家口市特殊教育学校医务室、常峪口张进利卫生室、殷家庄冀占泉卫生室、张原原卫生室共8家医疗机构未按时办理校验手续,我局已通过电话告知、公告告知等方式通知,以上8家医疗机构仍未向桥东区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办校验申请,现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以上8家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我局依法注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张家口市桥东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