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27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9]390号)进行增补剂型规格及修正部分药品剂型零售指导价格,具体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二、附表所列品种的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国家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附表所列指导价格。
三、附件表格中所列基本药物各品种在国家发改委和我局以往公布的价格文件中凡标注特定生产供应企业名称,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但是如果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件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四、对桂价格[2009]390号文附表更正的部分内容:调整软袋和塑瓶包装的注射液药品价格;取消香砂养胃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天王补心片糖衣片、破伤风抗毒素冻干粉各个规格的价格;云南白药散剂由“袋”改为“瓶”;调整九味羌活丸等药品价格。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请直接登录《广西医药价格管理网》(网址:www.gxyyw.com)点击浏览。
七、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0年2月10日起执行,以往我局公布的属于本文附表所列品种规格的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表:一、青霉素等部分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二、九味羌活丸等部分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二0一0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