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分医药生产企业的反映,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公示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议药品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107】131号)、《关于公示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议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107】165号)中未将部分药品生产厂家生产的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降低了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这部分药品的潜在可能性,妨碍了我市医疗药品市场的充分竞争。
2017年11月18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约谈了天津市人力社保局,通过详细解读《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充分沟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于2017年12月11日印发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对接2017版国家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107】321号),规定在今后的医保支付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要求,均列入医保支付范围,企业可自愿填报药品信息后,自由进入我市医疗药品市场。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的这种做法表示认可,并要求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在今后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清理存量文件,审查增量文件,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