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物价局:
山西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已经国家计委批准(计价格[2001]1191号),现予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药品列入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㈠列入《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
㈡各生产企业生产的三、四、五类新药。省级医院和部属在并单位所办的医院,驻并部队医院自配的中、西药制剂。
二、列入省物价局定价目录的药品,省物价局按通用名称制定各剂型和各规格品的价格。
三、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将依据《省医保目录》调整、新药审批和市场变化等情况相应调整。
四、对《医保目录》乙类药品和省管三、四、五类新药,省物价局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出厂价(或口岸价)和批发价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对省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各医疗单位和社会零售药店不得突破销售。
五、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跟踪监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并对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的药品价格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六、本通知从2001年7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