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济部分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对部分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生产的自制剂价格进行了审核,现予公布,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自制剂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执行过程中不得突破此价。
二、今后生产的新自制剂,要及时报省物价局审批价格,未经审批价格的,一律不得销售。
三、大输液的价格仍按省物价局鲁价工发[2000]233号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对不按规定及时调整价格的,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价格擅自销售的,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一经发现,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附表所列价格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自制剂药品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