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宁夏医药商业(集团)公司、各大型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要求,国家计委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制定了其中101种甲类药品的567个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161种乙类药品的734个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现根据通知要求,将我区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利福平等101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从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新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对吡嗪酰胺等161种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从2002年6月25日起执行新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为准。
二、由于目前各地药品生产企业对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执行质量标准不同,现按照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公布的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1]234号)附表二中按原地方质量标准制定的以上三种药品全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废止。在国家计委按国家质量标准重新制定价格前,暂由生产或经销企业负责将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等有关资料报自治区物价局,由我局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三、考虑到我国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决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继续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品(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四、我局宁价商发[2001]234号文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品,在我区市场上销售时,由生产或经销企业负责将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计委的申请定价文件等有关资料报自治区物价局,由我局制定宁夏市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价格制定前,一律不得销售。
附表:
一、101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161种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