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药品价格管理,根据《北京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现公布本市医疗单位第三批标准制剂价格,并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已公布的标准制剂价格为全市统一价格,各医疗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此次公布价格的制剂包装瓶为保险盖瓶,凡使用普通瓶包装的制剂价格应在公布价格的基础上10ml(灭菌眼药瓶)每瓶下降0.15元;30ml的每瓶下降0.30元;60ml每瓶下降0.40元;100ml每瓶下降0.50元执行。
三、已到市物价局申报价格,但由于核算或填制方法有误,而此次未公布制剂价格的医院,需重新向市物价局申报制剂价格,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销售未在市物价局申报法定标准制剂价格的医疗单位,按擅自定价处理。
本通知自1999年12月20日起执行。
附:医疗单位标准制剂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