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取消药品全部加成
(一)对于取消药品全部加成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下同),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范围报销。
(二)医疗保险药品最高支付标准,以我市医保药品目录零差率支付标准确定。医院销售药品价格高于本市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按照最高支付标准支付;低于本市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据实支付。
二、关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一)对于取消药品全部加成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保险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范围报销。
(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最高支付标准,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规定标准执行。医院收费价格高于本市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按照最高支付标准支付;低于本市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据实支付。
三、其他事项
(一)本着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医保对全市各级、各类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全市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二)全市各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相关服务项目及价格,应按照发展改革和卫生计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同时适用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