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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对天津市河北区长东医院等十五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2/9 16: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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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河北区长东医院等十五家定点医药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河北区长东医院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9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福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店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9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东华医院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9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卫协医院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9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市和平区中和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情形,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0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六、天津河北中山北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9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天津南开红十医疗门诊部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0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八、天津河东泰平堂门诊部存在重复收费以及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08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99.00元。

九、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津市和平区老年病医院)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9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天津市结核病控制中心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0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0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二、天津市公安医院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0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三、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0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四、天津市武清区泰通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药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0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938.09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敬一阳光大药房(投资人:蒋祥勇)存在套用备案药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鉴于该药店已于2021年9月10日注销的客观事实,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投资人(蒋祥勇)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0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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