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物委):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规定精神,为鼓励企业生产经营优质药品,对质量、疗效及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同种药品的30种抗感染类药品实行单独定价,其中甲类药品11种的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执行(见附表一);乙类药品19种的最高零售价格根据国家计委指导意见、作价办法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公布见附表二。对附表所列企业的单独定价药品,国家计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质量标准达不到提交给论证会的药品内检质量标准的,将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抗感染类药品,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其他有关事项按省物价局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一、11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表(略)
二、19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表
福建省物价局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