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冀医保规〔2023〕8号)及《关于修改<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1号)等文件规定,经资料审核、现场考察和集中评估等环节,拟将符合条件的2家医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纳入市医保协议管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9日,请广大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如有异议,请及时向石家庄市新华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反映。
监督投诉电话:66683138
受理时间: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19日
石家庄市新华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