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康复类、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5号)等要求,根据省医保局统一工作安排部署,我局近期按程序对我市康复类、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开展了规范整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整合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7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86项(详见附件1)。整合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4项(详见附件2)。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85项(详见附件3)。整合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3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30项(详见附件4)。并发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明确医保支付类别,其中,乙类项目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先行自付比例均为10%。相关项目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有条件实施的公立医疗机构,本通知规定价格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严格医疗机构价格的管理。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做好患者政策引导,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要求执行,严禁擅自增设或分解项目、违规加收费用。各县(区)医保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相关项目的落地监测,切实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三、规范后的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自2026年1月15日起执行。规范后的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自2026年1月30日起执行。规范后的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