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精神,现将吡嗪酰胺等235种药品的零售价格调整方案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附表未列的其他规格和剂型的价格,生产经营企业须按我局《关于规范药品定价申报文件的通知》(粤价〔2001〕278号)要求,在2002年1月20日前向我局申报,经我局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的,原来执行的价格一律废止。
二、附表中的GMP最高零售价格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三、进口药品按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不同规格、不同剂型的进口药品,也按国产药品规定申报。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其产品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级物价部门要迅速通知有关单位按期执行。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借任何理由拖延执行。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公布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附表规定的价格自2002年1月18日起执行。附表所列药品以前下达的价格或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吡嗪酰胺等235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