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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1999年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9/12/16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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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9/12/16   来源: 黑龙江省物价局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计价格[1999]1642号)(略。详见《物价公报》1999年12期)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沟通,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定价品种包括列入中央和各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

 

  二、黑龙江省物价局今后在制定或者调整列入黑龙江省级政府定价目录药品价格时,只公布零售价格,不再公布出厂价格和批发价格。

 

  三、我省各药品经营部门销售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时,不再实行进价加规定差率的作价办法。各药品零售部门(含医疗单位)销售这类药品时不得突破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

 

  四、我省生产的列入黑龙江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部分药品零售价格公布如附表。此次未公布的列入我省政府定价目录的其它品种、规格和剂型,请各地按规定程序,抓紧申报。

 

  五、外省生产在我省销售的列入产地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各药品零售部门(含医疗单位)可按不突破产地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零售价格执行;未列入产地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继续实行以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的作价办法。

 

  对列入外省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我们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黑龙江版)进行公布。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我局下发的黑价工字[1999]188号文件中有关要求,对在当地销售的列入政府定价目录药品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对批发部门、零售部门实际加价率超过原作价规定差率的药品,要及时上报省物价局,以便调整这部分药品零售价格。

 

  附件:黑龙江省级政府定价目录中部分药品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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