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联合下发了《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试行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医[2017]198号),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 按病种收费改革的意义
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是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按病种收费内涵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照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
三、按病种收费实施范围
按病种收费改革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推进,适用对象为省内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四、病种收费标准之外可另行收费的费用
原则上按病种收费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同时为满足患者的不同需求,对价值高、同类产品价差大、患者选择性强的植入性耗材、患者自愿选择的普通病房、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医保支付部分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在手术中使用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辅助操作(编码:NAA00000,T1)或飞秒激光辅助操作(编码:NACA0000,T1)的,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公立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五、病种的确定及标准的制定
按照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疗效确切、诊疗规范明晰的原则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进行选取。本次我省公布的107个病种是在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公布的320个病种及我省临床实际中选取。
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以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参考既往实际发生费用,结合各病种临床路径、医疗机构类别等因素以及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患者负担水平,经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按病种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首批公布的具体病种及收费标准为省级公立医院的最高价格,各设区市可在省级公立医院具体病种及收费标准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病种及收费标准。
六、医保按病种付费政策
医保按病种支付政策由省人力社保厅另行制定。
七、退出机制
对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或病情较重等原因导致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规定确定退出按病种收费管理程序,恢复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各病种退出率暂控制在15%以内。
八、公立医院加强按病种收费管理
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管理流程,认真遵循临床路径规范,确保医疗质量。不得因按病种收费等原因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不得变相收取其它费用。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病种收费管理程序。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九、我省按病种收费政策处于试行阶段,我们将密切关注医院贯彻执行情况,并适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