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和《关于修改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19〕4号)精神,现将2018社保年度《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一、将“第三条乙方职责第(七)款”修改为: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的处方购药或持社会保障卡购买非处方药,乙方当班药师必须严格按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方、配方、复核、签名,按照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刷卡结算,开具定点零售药店专用发票。每张外配处方或购药单须附有专用发票(药店联)、电脑打印的配(购)药清单和POS机单,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
参保人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及消毒用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当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不能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另行支付。
二、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