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急计价格[2001]2661号)精神,现公布我省制定的235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制定的235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应从2002年1月15日起执行。
二、公布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外生产企业于1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内企业请产地市物价局在2002年1月20日前汇总后上报省局工价处,逾期不申报价格的,一律不得自行定价销售。省局将按照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价格上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批复前,可暂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
三、公布的药品价格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件中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235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江苏省物价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