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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02年四川省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成都市第九人民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3/29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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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四川省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成都市第九人民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3/29   来源: 四川省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第九人民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成价农[2001]213号文件规定,你院申报的自制药品价格,经我局对生产成本审核,核定其销售价格如下(详见附表)。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只限于医院自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属政府定价,任何医疗机构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动其价格,违者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管理,逐步建立我市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调整机制,此次核定你院的自制药品价格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由市物价部门对其价格重新审核确定。此价格从二○○二年四月八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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