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15号),现就遴选2023年第一批双通道医药机构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按照依法依规、节约政府公共资源、集中高效的原则,双通道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时间从2023年8月15日9:00分起至2023年8月21日17:00分止,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可自愿向所在地(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等登记地址)医保部门申请纳入双通道医药机构,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
1.2023年第一批谈判药品双通道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注意事项
2.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9日
附件1
2023年第一批谈判药品双通道保障
定点医药机构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已经纳入九江市医保定点规范经营一年以上且需满足以下条件的医药机构:
(一)双通道医疗机构条件。
1、具有相应诊疗技术,具备相应的基因和病理检测能力,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采购配备相应双通道药品的二级及以上实体定点医疗机构;
2、具备完善的医保用药管理制度,包括:双通道药品用药指南和规范、双通道药品流转处方监控制度(诊断、评估、购药、治疗、结算等院内全过程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定期开展双通道药品处方点评制度,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3、建立院内双通道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开设双通道药品进院审批绿色通道,按需配备,应配尽配,确保病人合理用药需求,不发生病人投诉;
4、建立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药品全流程可追溯,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
5、设置双通道药品专门服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职责,规范流程;
6、双通道医疗机构应保障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不得以药占比、变相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医保总额等为由,影响双通道药品的配备和使用;
7、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督、药品监管、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8、近三年内,未因违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等,被医保部门暂停定点医疗机构(含内设科室)医保服务协议;
9、完成贯彻执行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
10、加强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和政策宣传,为每位备案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完整记录其双通道药品使用信息。
(二)双通道责任医师条件。由双通道医疗机构按要求遴选审核确定。
1、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完成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
3、严格按照双通道药品法定适应症、限定支付范围开具处方,不得要求或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三)双通道药店条件。
1、属于连锁经营的药店,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规范完善,资质合规、信誉良好,设置专门服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
2、完成贯彻执行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
3、建立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药品全流程可追溯,确保质量安全。双通道药品的“进、销、存”纳入医保信息化全程监管,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4、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督、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5、近三年内,未因违反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等,被医保部门暂停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6、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双通道药品,具有长期稳定的供药渠道,确保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保障,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
7、配备有我省双通道药品品种的备药率不低于30%,且与已配备的双通道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
8、按不超过联动我省医保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双通道药品;
9、至少配备2名注册在药店并参保的执业药师;
10、《药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生物制品”经营范围;
11、与相关双通道医疗机构签订冷链运输配送协议。具有与经营冷链药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冷链管理全过程有记录、可追溯;
12、对双通道药品的注射制剂保证安全、及时地配送至参保人员就诊的双通道医疗机构;
13、加强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和政策宣传,为每位备案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完整记录其双通道药品使用信息;
14、按照要求建立药品电子追溯系统,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15、严格做好处方审核。为参保人员配药时,须核对参保人员身份,查看参保人员历史用药记录和《江西省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使用申请及评估表》,留存双通道医疗机构处方,并做好登记工作,妥善保存参保人员每次购药记录备查,确保医保基金合理支出。
二、申请材料
申请纳入双通道范围的医药机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全部使用A4纸制作,编制目录、标注页码(逐页加盖公章,单位承诺函需法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序装订成册,并扫描成PDF文件、Word电子版一并提交。
(一)医疗机构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二级及以上等级证明文件、已纳入九江医保定点规范经营一年以上的所在地医保部门证明件;
2、具备使用相应双通道药品的功能科室力量、诊疗技术、基因和病理检测能力的详细说明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3、与已配备的双通道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已经配备或承诺在纳入双通道后及时配备的相应双通道药品的医保药品名称、医保剂型、实际规格、最小包装数量、药品企业、2020版甲乙类、协议有效期、数量等信息明细表、承诺函;
4、具备完善的医保用药管理制度:院内双通道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开设双通道药品进院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双通道药品用药指南和规范、双通道药品流转处方监控制度(诊断、评估、购药、治疗、结算等院内全过程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定期开展双通道药品处方点评制度等;
5、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以及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药品全流程可追溯,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函;
6、双通道药品专门的服务岗位、专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设置详细信息表。
7、保障双通道药品配备和使用,保障病人合量用药的承诺函;
8、完成贯彻执行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的承诺函;
9、切实做到为每位备案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完整记录其双通道药品使用信息的承诺函;
10、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务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以及医务人员本人严格按照双通道药品法定适应症、限定支付范围开具处方,不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等违规用药的承诺函。
11、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督、药品监管、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的承诺函;
12、近三年内未因违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等,被医保部门暂停定点医疗机构(含内设科室)医保服务协议的承诺函。
13、上述所有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药店材料
1、连锁公司及本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生物制品”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连锁公司及本店的组织机构表(内设机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务、职称)、内部制度(包括:医保人员管理制度、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3、设置的双通道药品专门服务岗位、专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设置详细信息表;
4、完成贯彻执行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的承诺函;
5、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以及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药品全流程可追溯,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函;
6、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双通道药品,具有长期稳定的供药渠道,确保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保障,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的承诺函;
7、与已配备的双通道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已经配备或承诺在纳入双通道后及时配备的相应双通道药品的医保药品名称、医保剂型、实际规格、最小包装数量、药品企业、2020版甲乙类、协议有效期、数量等信息明细表、承诺函,配备的我省双通道药品品种的备药率不低于30%;
8、按不超过联动我省医保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双通道药品的承诺函;
9、自愿按照《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糖尿病高血压用药纳入定点零售药店保障的通知》(九医保发〔2021〕13号)要求,申请“两病”用药保障并遵守其规定的承诺函;
10、至少2名注册在药店并参保的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参保凭证缴费的复印件;
11、与相关双通道医疗机构签订冷链运输配送协议,具有与经营冷链药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配送设施设备,以及冷链管理全过程有记录可追溯的详细情况说明和承诺函;
12、双通道药品的注射制剂保证安全、及时地配送至参保人员就诊的双通道医疗机构的承诺函;
13、加强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和政策宣传,为每位备案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完整记录其双通道药品使用信息的承承诺函;
14、按照要求建立了药品电子追溯系统截图,以及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的有关情况说明和承诺函;
15、严格做好处方审核。为参保人员配药时,须核对参保人员身份,查看参保人员历史用药记录和《江西省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使用申请及评估表》,留存双通道医疗机构处方,并做好登记工作,妥善保存参保人员每次购药记录备查,确保医保基金合理支出的承诺函;
16、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督、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的承诺函;
17、近三年内未因违反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等,被医保部门暂停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的承诺函。
18、上述所有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医药机构应实事求是组织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对申请双通道的本店直接取消医疗保障定点资格,同时对所有连锁经营店全面暂停医疗保障服务并实施整改。
(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按照申请材料受理、组织评估、研究确定准入、上报评估结果、整理相关资料存档等程序,严格把关,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双通道定点。
(三)各县(市、区)双通道定点遴选评估结果由市医疗保障局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布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附件2
县(市、区)医保受理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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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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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县(市、区)医保受理机构
|
地址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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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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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
|
修水县医保局医药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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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义宁镇山谷大道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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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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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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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
|
共青城市医保局基金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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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三中心一馆北楼9楼
|
4391563
|
|
3
|
永修县
|
永修县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股
|
永修县城投大厦东辅楼5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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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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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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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
|
浔阳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定点服务股
|
浔阳区长虹北路5号副楼205室
|
8555580
|
|
5
|
八里湖新区
|
八里湖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险科
|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管委会附楼420室
|
3906235
|
|
6
|
德安县
|
德安县医保局稽核股
|
德安县渊明大道1号
|
4363275
|
|
7
|
柴桑区
|
柴桑区医保局基金稽核股
|
柴桑区沿河北路8号
|
6822670
|
|
8
|
武宁县
|
武宁县医保局业务股
|
武宁县沙田新区市民服务中心主楼北6楼
|
2781268
|
|
9
|
庐山市(含庐山局)
|
庐山市医保局稽核股
|
庐山市沿山新区人社大楼二楼
|
2557991
|
|
10
|
瑞昌市
|
瑞昌市医保局信息统计股
|
瑞昌市南环路40号政务服务中心16楼
|
4235035
|
|
11
|
湖口县
|
湖口县医保局综合办公室
|
湖口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
6566186
|
|
12
|
彭泽县
|
彭泽县医保局待遇审核股
|
彭泽县山南新区双峰大道
|
5673065
|
|
13
|
都昌县
|
都昌县医保局城乡居民股
|
都昌县万里大道180号
|
5235729
|
|
14
|
濂溪区
|
濂溪区医保局基金结算股
|
九江市十里大道1494号濂溪区政务服务大厅
|
8250028
|
|
15
|
经开区
|
经开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
九江市九瑞大道188号开发区管委会11楼
|
8556071
|
|
16
|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政务服务中心
|
武宁县巾口乡湖滨大道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一楼
|
7705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