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
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司匹林等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6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药品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现将在上海地区销售的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阿司匹林等单独定价药品价格(见附表)为最高零售价格,各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得高于,但可以低于此价格销售。
二、本市药品集中招标已公布的中标药品价格与此次国家计委价格安排不一致的,按我局沪价商[2002]32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目前实际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实际零售价低于此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三、属于本次单独定价药品,但未列明价格的其他规格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报我局审核公布后方可执行。
四、属于各省(市)物价部门向国家计委要求单独定价的药品,但未列入本次国家计委单独定价的品种,一律按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1]2661号和计办价格[2002]625号的统一公布价格执行。
五、中美上海施贵宝有限公司生产的对乙酰氨基酚(百服咛)、上海三维制药有限公司、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氟康唑,已通过国家计委单独定价审定,具体价格另行公布。
六、本市已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附表中的药品价格从2002年12月20日起执行。
附表:阿司匹林等药品单独定价表
附表一:阿司匹林等部分药品单独定价表
附表二:对部分乙类药品单独定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