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药监局、各设区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要求,经市场调查,国家计委制定公布了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精神,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这次制定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共262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品种101个,567个补充剂型规格,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乙类品种比161个,734个补充剂型规格,我局将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另行制定公布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准,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通知和本通知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经调查所辖区生产企业,已上报省局的不必再报,未报但仍有补充的,于6月底前(包括乙类品种)上报省局,以便转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将再次对补充剂型规格药品制定公布价格,未公布前,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考虑到我国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因此,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四、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及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7月15日前按有关规定将产品成本、价格等资料上报我局审核后再正式上报国家计委,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五、本通知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附表:101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福省省物价局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