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博白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博白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2022第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领导机构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博白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关丈韦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符 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春达 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工委和
管委办公室副主任
周 俊 县税务局局长
廉 炼 县医保局局长
成 员:李异金 县教育局局长
谢 宁 县财政局局长
李奕潮 县民政局局长
刘 强 县卫健局局长
赵 云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李荣杰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李建明 县残联理事长
各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税务局周俊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税务局张斌副局长、县医保局赵锋副局长担任,成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业务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推进,研究解决征收过程中的问题,定期通报征收工作进度,共同商定有关事项。联系电话:0775-8226909。
二、工作目标
完成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算收入任务。
三、参保对象
(一)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博白县户籍城乡居民。
(二)博白县行政辖区内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三)符合相关规定,但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国人。
(四)博白县行政辖区内的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五)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四、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35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缴纳。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五、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延迟缴费及确定享受待遇时间。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可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征缴渠道
(一)线上渠道。“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手机端)、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银联“云闪付”等线上渠道缴费。
(二)柜台缴费。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三)其他代收。农村金融服务点、已部署移动智能终端机的社区及村委代收。
七、缴费凭据
(一)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手机端)、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等线上渠道缴费的,以电子支付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二)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凭据。
(三)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业务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可在5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在自助办税终端打印)。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百姓切身利益,事关社会民生福祉。各镇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四个意识”,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协同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参保缴费工作的配合衔接,力争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确保年度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全县协调部署会议,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协调各镇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协调落实宣传发动经费。
县医保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医保中心做好新增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和特殊人员身份标识维护工作,并及时对各主管部门提供的特殊人员名单进行比对,消除重复人员名单。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县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统一参保申报代缴工作。做好低保人员参保缴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根据全县参保缴费人数,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参保缴费补助资金和宣传发动经费。开展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待遇政策宣传。
县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和缴费渠道的宣传推广工作,加强对各镇征缴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各银行做好代收工作。
县财政局:切实落实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及相关宣传经费,确保在2022年12月底前配合医保、民政、卫健、乡村振兴、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完成2023年度特殊人员的参保代缴工作。加强对资金筹集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户督查工作。根据县医保局提供的参保缴费人数,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县教育局:积极协同医保、税务部门做好学生参保缴费宣传工作,推动全县在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校和特殊学校的在校学生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缴费。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和低收入对象的认定工作,并在2022年10月底前向县医保局提供全县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及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名单。对动态新增人员,应自新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医保局。做好宣传发动,督促低保对象全员参加医疗保险。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监测对象的认定工作,并在2022年10月底前向县医保局提供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名单。对动态新增人员,应自新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医保局。负责督促各镇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100%参加医疗保险。
县卫健局:负责计生对象的认定工作,并在2022年10月底前向县医保局提供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名单。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符合条件的计生对象的统一参保申报代缴工作,并向县财政局申请参保缴费补助资金。负责督促落实全县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认定工作,并在2022年10月底前向县医保局提供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对动态新增人员,应自新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医保局。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重度残疾人员的统一参保申报代缴工作,并向县财政局申请参保缴费补助资金。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并在2022年10月底前向县医保局提供全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等名单。对动态新增人员,应自新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医保局。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军休家属的统一参保申报代缴工作,并向县财政局申请参保缴费补助资金。
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做好全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以专题、新闻、滚动标语的方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受益典型事例宣传。
各镇人民政府:作为组织辖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要充分利用宣传标语(附件2)、宣传车、广播、发放宣传资料、深入农户(居民)家中讲解政策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要定期召开协调会、汇报会,检查、督促各村(社区)征缴工作,总结通报征缴情况;组织镇直各单位力量按人员类别建立好镇、村参保台账(附件1),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了防止已脱贫户因病返贫致贫,各镇要动员脱贫户、乡村振兴局认定的监测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参保缴费目标。
各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直医院、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他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宣传专栏一版以上(规格:1.2M×2.4M),张挂宣传标语。县直医院、镇卫生院设置大标语2条以上、小标语5条以上;村卫生室张贴大标语1条以上、小标语5条以上。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落实人员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村入户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在城乡居民就医、住院报销时发动其缴交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各合作银行: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代收工作,积极配合医保、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加强柜台人员代收业务的培训,配备配足业务人员从事代收工作。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和保障作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镇、村(社区)要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张贴公告,设立宣传专栏,要把宣传资料发放到位,对群众的疑虑要做好政策讲解和思想疏导,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保,确保宣传发动工作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税务、医保、财政、卫健、广电、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教育、银行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宣传发动工作合力,确保全县参保缴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评。县政府将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由县督查绩效办、税务局、医保局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绩效奖励挂钩。各镇要结合实际情况将任务分解到各村委(社区),并落实考核措施。县政府办将组织人员分阶段适时对各镇参保缴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各镇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对各镇征缴进度进行通报。同时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推进不力、参保缴费工作进展落后的镇给予通报批评,对镇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一律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不断推动我县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五)优化服务,提升水平。各镇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优化缴费服务为目标,不断拓展服务渠道,积极探索优化便民缴费措施,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附件1.博白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
2.博白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