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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陕西省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9/20 9: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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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贯彻执行,认真做好宣传、实施工作,确保新旧版药品目录的平稳过渡。

二、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以下简称36种国家谈判药品),《国家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按规定纳入我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现行《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包括复合制剂、医院制剂),按《通知》精神暂继续执行;待我省2017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国家药品目录》编号798至编号801四种药品(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所发生的费用,须先由参保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城镇职工再按70%比例进行报销,城镇居民再按60%比例进行报销。

四、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国家药品目录》和现行《省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不含《国家药品目录》编号798至编号801四种药品),须先由参保个人按5%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照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五、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强化对国家谈判药品等高值药品的管理,通过实行分类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采取实名备案、定医院或零售药店集中供货、定责任医师、定结算条件、定结算流程等多种方式来确保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可控可查。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对确认备案、开具处方、药品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并做好相关药品的数据采集分析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六、对使用肿瘤靶向药物等需严格管理的药品,参保患者经确认备案后,待遇自确认备案之日起生效。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参保患者上述1种药品的医疗费用。确需同时使用两种或多种药品的,须由医院专家组审核,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予以支付。正在使用上述药品的患者,需尽快办理备案手续,待遇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

七、各定点医药机构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通知》精神,保证相关药品的供应和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不断扩大备药率;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36种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向参保患者供药;要认真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异名对应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对有限定支付条件的药品,应严格掌握适应症。

八、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通知》精神,严格执行省厅制定的全省统一药品目录编码,尽快完成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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